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五街镇卫生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3191520253232411C2201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市监处罚〔2023〕64号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五街镇卫生院化验室内进行检查时发现有过有效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肝素锂600支,型号规格:5ml玻璃,批号:210122,生产日期:20210122,有效期至:20230121,适用海拔1800—2400,医疗器械注册证:翼械注准:20202220473,生产企业:石家庄康卫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元氏县大街95号,生产地址:石家庄市元氏县大街95号。 南华县五街镇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填制《立案审批表》和《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局领导报请立案及当场扣押以上过期医疗期器械,经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和扣押上述过期医疗器械。 经查证,上述过期医疗器械是南华县五街镇卫生院从云南旺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肝素锂是2021年06月10日购进的,总购进3600支,购进价:1.60元/支,购进方式是批发企业直接送到南华县五街镇卫生院的。以上医疗器械在购进时未过期,是在使用过程中过期的,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960元。 认定事实:南华县五街镇卫生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物品、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肝素锂600支。 二、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给予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24日 |
处罚依据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