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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gj-/2023-0728003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罚〔2023〕101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罚〔2023〕1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昆轻树脂瓦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4MA6QCE6E8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市监处罚〔2023101

违法事实

20235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老高坝工业园区的南华昆轻树脂瓦开发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南华昆轻树脂瓦开发有限公司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一辆设备代码为:SB202008049629,产品编号为:020302V4058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正在运行使用中。执法人员对南华昆轻树脂瓦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由楚雄州质量技术监察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日期为20220513日的《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原件进行检查,发现该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30512日,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达5天。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南市监特令[2023]第0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南华昆轻树脂瓦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对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南华昆轻树脂瓦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728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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