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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gj-/2023-1228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罚〔2022〕54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罚〔2022〕5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楚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4MA6Q50WB2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市监罚〔202254

违法事实

202210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龙川镇锦绣城二期锦翠西苑1幢对南华楚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进行2022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对公司经营的4kg原味青豌豆中随机抽取3kg原味青豌豆样品,所抽样品送往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21117日,本局接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NO:SCJ22194180059《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1117日,本局将NO:SCJ22194180059《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21130日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928日以34.00/kg价格从云南元硕经贸有限公司购进原味青豌豆10kg,购进后以42.90/kg的价格在南华楚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20221016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抽取原味青豌豆3kg,其余7kg原味青豌豆至20221117日已被当事人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29.0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320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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