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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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五顶山乡欣洋五金建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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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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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32324MA6PEJ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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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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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3〕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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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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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五顶山乡欣洋五金建材店经营者龚欣,于2022年4月份从一送货上门的供货商处以30元/盒的价格购进电路开关6盒,购进后以 60 元/盒的价格销售了 2 盒;于2022年从昆明以70元/卷的价格购进规格(型号)为BVR2.5m2的电线电缆2 卷,购进后以100元/卷的价格进行销售,检查时尚未销售;于2023年1月5 日从昆明以70元/台购进角向磨光机4台,购进后以120 元/台的价格销售了1台。上述未销售完的4盒电路开关、2卷电线电缆、3台角向磨光机于2023年5月10日因标有CCC强制认证标识但现场无法查询到CCC强制认证信息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电路开关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二类所指的产品,电线电缆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一类所指的产品,角向磨光机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五类所指的产品,三种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后方可销售。故该五金建材店的行为已涉嫌销售未经“CC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同时,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发现该五金建材店销售以下超过有效储存期(保质期)的调和漆:(1)规格(型号)为C3000(2千克/桶)、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有效储存期(保质期)为24个月、售价为14元/桶的果绿醇酸调和漆3桶,检查时已超过有效储存期(保质期)843天;(2)规格(型号)为C3000(500克/桶)、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9日、有效储存期(保质期)为24个月、售价为7元的海兰快干醇酸调和漆9桶,检查时已超过有效储存期(保质期)933天;(3)规格(型号)为C3000(500克/桶)、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7日、有效储存期(保质期)为24个月、售价为7元的灰色醇酸调和漆6桶,检查时已超过有效储存期(保质期)733天;(4)规格(型号)为C3000(500克/桶)、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有效储存期(保质期)为24个月、售价为7元的白色醇酸调和漆2桶,检查时已超过有效储存期(保质期)888天;(5)规格(型号)为T01-2(500克/桶)、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有效储存期(保质期)为24个月、售价为7元的酯胶清漆1桶,检查时已超过有效储存期(保质期)831天;(6)规格(型号)为C3000(2千克/桶)、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有效储存期(保质期)为24个月、售价为14元的白醇酸调和漆1桶,检查时已超过有效储存期(保质期)171天;(7)规格(型号)为1.6KG/桶、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有效储存期(保质期)为24个月、售价为14元的果绿醇酸调和漆2桶,检查时已超过有效储存期(保质期)133天。该五金建材店的行为已涉嫌销售失效的产品。
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了上述涉嫌销售的未经“CCC”强制性认证的 4盒电路开关、2卷电线电缆、3台角向磨光机以及超过有效储存期(保质期)七种规格型号调和漆24桶。并于2023年5月11日向该店书面发出《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要求该五金建材店7日向本局提供上述电路开关 、角向磨光机、电线电缆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材料,该五金建材店在期限向本局交了提交了1份角向磨光机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材料,但因提交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材料的产品名称、系列、规格、型号信息均与本局2023年5月10日现场检查时查询不到强制性认证信息后被扣押的角向磨光机的名称、系列、规格、型号信息不一致,故本局不予认可。同时,上述被扣押的电路开关、电线电缆、角向磨光机经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均未查询到有效的“CCC”强制认证信息,故本局认定上述产品均为未经“CC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上述涉嫌销售的未经“CCC”强制性认证的电路开关 、角向磨光机、电线电缆的货值金额1040元,销售未经“CC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违法所得110元;已超过有效储存期(保质期)七种规格型号调和漆24桶货值金额210元。合计货值金额1250元,违法所得110元。南华县五顶山乡欣洋五金建材店的上述行为分别涉嫌销售未经“CC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和销售失效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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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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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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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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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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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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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以下处罚:
一、对销售未经“CCC”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1)处以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没收销售电路开关、角向磨光机违法所得110元。
二、对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1)没收超过有效储存期(保质期)的调和漆24桶(详见财物清单);(2)处以超过保质期的油漆货值金额1.5倍即315元的罚款。
以上合计罚没款5425元(大写:伍仟肆佰贰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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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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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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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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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第(二)项、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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