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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gj-/2024-0701002 公文目录:产品质量 发文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30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电动自行车经营户开展集体约谈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1日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电动自行车经营户开展集体约谈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压紧压实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两个规定主体责任,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县城区17电动自行车经营户开展集体约谈。

会议通报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是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差距二是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不健全三是销售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及使用维护知识宣传不到位,销售台账不健全

会议对县城区17家电动自行车经营户进行集体约谈提醒。要求各经营户:一是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严格遵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811—2022《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等产品标准要求,自觉守法经营,主动接受监督,共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头盔等产品。二是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得生产销售未经CCC认证、无CCC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伪造或者冒用CCC证书、标志;不得生产销售车辆合格证、一致性证书、CCC证书与车辆车体、铭牌信息不一致的车辆。三是严格落实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两个规定,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落实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四是建立健全并执行进货检查验制度。购进电动自行车时须索取留存进货票据,查验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车辆车体、铭牌信息的一致性。五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将电动摩托车(轻便二轮、三轮)作为非机动车销售。主动提供合格证、发票等相关凭证。六是严禁经营户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拼装、改装、加装。不得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更换报警器等关键性组件不得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以旧充新再次出售。

会议对各经营户提出要求:一是逐条对照《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和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主体责任。二是要从管理人员能力提升、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入手,及时整改存在问题。针对通报问题,认真对照约谈提醒内容逐条逐项开展自查自,严格履行好销售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通过开展集体约谈,进一步压紧压实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