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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j-/2021-1019001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机关:南华县林草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9日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等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形式要求等。

第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进行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第六条 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下列情况,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提出咨询、投诉、申诉或者举报的,移交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免除有关费用: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我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予以更正。我单位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局机关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各股室、中心拟公布信息,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切实做好保密初审工作。机关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布信息的审核和实时监控工作。

六、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4、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八、拟公开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一、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二、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便于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指行政机关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每年1月20日前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四条 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或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公布及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制作及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核及保密审查后,报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开。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发布。

第四条 拟发布信息向该信息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三)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收到有关行政机关来文(函)的,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按照各自行政职能承担澄清有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职责。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及时制作准确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针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报经本级政府批准;

(二)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报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第九条 澄清突发公共事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州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未按照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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