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或单位)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罗中明 |
南林(沙) 〔2022〕第03号 |
滥伐林木1.0834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滥伐林木价值为1.0834m³*300元/m³=325.02元,罚款为滥伐林木价值的3倍:325.02元*3=975.06元。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 |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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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范建军 |
南林(沙) 〔2022〕第04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05.349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恢复植被费用为:采用青松(1.0米高)袋苗恢复。其中种苗费用:605.349㎡*2.5元/㎡=1513.485元,工时费用:605.349㎡*3元/㎡=1819.182元,二年内管护费:150元*2年=300元,共计1513.485+1819.182+300=3632.365元。罚款为恢复植被费用的2倍:3632.365*2=7264.73元。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以前恢复林地植被。 |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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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周安亮 |
南林(沙) 〔2022〕第05号 |
滥伐林木0.7972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滥伐林木价值为0.7972m³*300元/m³=239.16元,罚款为滥伐林木价值的3倍:239.16元*3=717.48元。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 |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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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陈勇 |
南林(沙) 〔2022〕第06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07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恢复植被费用为:采用青松(1.0米高)袋苗恢复。其中种苗费用:407㎡*2.5元/㎡=1017.5元,工时费用:407㎡*1.5元/㎡=610.5元,1年内管护费:407元*1年=407元,共计1017.5+610.5+407=2035元。罚款为恢复植被费用的2倍:2035*2=4070元。 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以前恢复林地植被。 |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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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陈勇滥伐林木案 |
南林(沙) 〔2022〕第07号 |
滥伐林木4.461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滥伐林木价值为4.461m³*300元/m³=1338.3元,罚款为滥伐林木价值的3倍:1338.3元*3=4014.9元。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 |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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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罗中堂 |
南林(沙) 〔2022〕第08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0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恢复植被费用为:采用青松(1.0米高)袋苗恢复。其中种苗费用:80㎡*1.5元/㎡=120元,工时费用:80㎡*1.5元/㎡=120元,二年内管护费:80元*2年=160元,共计120+120+160=400元。罚款为恢复植被费用的2倍:400*2=2800元。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恢复林地植被。 |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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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罗中兴 |
南林(沙) 〔2022〕第09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0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恢复植被费用为:采用青松(1.0米高)袋苗恢复。其中种苗费用:80㎡*1.5元/㎡=120元,工时费用:80㎡*1.5元/㎡=120元,二年内管护费:80元*2年=160元,共计120+120+160=400元。罚款为恢复植被费用的2倍:400*2=2800元。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恢复林地植被。 |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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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罗海英 |
南林(五)〔2022〕1号 |
于2021年05月18日,在南华县五街镇玉可郎羊槽丫口挖建房地基,改变林地用途。经丈量: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85.36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①责令2022年6月30日前将林地恢复原状;②并处非法开挖林地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即4853.6元。 |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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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左光禄 |
雨综执罚决字〔2022〕第009号 |
未经审批,超范围使用林地2537.1m²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超范围使用林地2537.1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罚款25371元(大写:贰万伍仟叁佰柒拾壹元整);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雨露乡行政审批执法局2022.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