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南华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nhxlcj-/2023-0118004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林草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行政处罚情况表(4月1日-6月30日)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8日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行政处罚情况表(4月1日-6月30日)



序号

被处罚人(或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罗中明

南林(沙) 〔2022〕第03号

滥伐林木1.0834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滥伐林木价值为1.0834m³*300元/m³=325.02元,罚款为滥伐林木价值的3倍:325.02元*3=975.06元。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5.12

2

范建军

南林(沙) 〔2022〕第04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05.349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恢复植被费用为:采用青松(1.0米高)袋苗恢复。其中种苗费用:605.349㎡*2.5元/㎡=1513.485元,工时费用:605.349㎡*3元/㎡=1819.182元,二年内管护费:150元*2年=300元,共计1513.485+1819.182+300=3632.365元。罚款为恢复植被费用的2倍:3632.365*2=7264.73元。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以前恢复林地植被。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5.16

3

周安亮

南林(沙) 〔2022〕第05号

滥伐林木0.7972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滥伐林木价值为0.7972m³*300元/m³=239.16元,罚款为滥伐林木价值的3倍:239.16元*3=717.48元。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5.18

4

陈勇

南林(沙) 〔2022〕第06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07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恢复植被费用为:采用青松(1.0米高)袋苗恢复。其中种苗费用:407㎡*2.5元/㎡=1017.5元,工时费用:407㎡*1.5元/㎡=610.5元,1年内管护费:407元*1年=407元,共计1017.5+610.5+407=2035元。罚款为恢复植被费用的2倍:2035*2=4070元。

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以前恢复林地植被。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5.23

5

陈勇滥伐林木案

南林(沙) 〔2022〕第07号

滥伐林木4.461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滥伐林木价值为4.461m³*300元/m³=1338.3元,罚款为滥伐林木价值的3倍:1338.3元*3=4014.9元。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5.23

6

罗中堂

南林(沙) 〔2022〕第08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恢复植被费用为:采用青松(1.0米高)袋苗恢复。其中种苗费用:80㎡*1.5元/㎡=120元,工时费用:80㎡*1.5元/㎡=120元,二年内管护费:80元*2年=160元,共计120+120+160=400元。罚款为恢复植被费用的2倍:400*2=2800元。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恢复林地植被。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6.28

7

罗中兴

南林(沙) 〔2022〕第09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恢复植被费用为:采用青松(1.0米高)袋苗恢复。其中种苗费用:80㎡*1.5元/㎡=120元,工时费用:80㎡*1.5元/㎡=120元,二年内管护费:80元*2年=160元,共计120+120+160=400元。罚款为恢复植被费用的2倍:400*2=2800元。③责令于2022年08月31日以前恢复林地植被。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6.28

8

罗海英

南林(五)〔2022〕1号

于2021年05月18日,在南华县五街镇玉可郎羊槽丫口挖建房地基,改变林地用途。经丈量: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85.36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①责令2022年6月30日前将林地恢复原状;②并处非法开挖林地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即4853.6元。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5月24日

9

左光禄

雨综执罚决字〔2022〕第009号

未经审批,超范围使用林地2537.1m²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超范围使用林地2537.1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罚款25371元(大写:贰万伍仟叁佰柒拾壹元整);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雨露乡行政审批执法局2022.5.12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