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 |
费国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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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林草罚〔2023〕001号 |
处罚日期 |
2023年3月28日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
违法事实 |
2021年12月21日至23日,费国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向同村村民购买了10株野生大树并请人在龙川镇车子塘村委会下村楚南路边采挖被南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出警当场查获,查获时共挖倒野生大树3株,其中1株已装在货车上,2株挖倒未装车,7株环挖未倒。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费国云采挖的3株野生大树属漆树科黄连木,活立木蓄积为5.7637 m³,不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8日以费国云不构成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作撤案处理并移送我局办理,我局聘请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的3株黄连木作了价格认定,结论为3株黄连木价值1370元(大写:壹仟叁佰柒拾元)。 |
处罚类别 |
1.责令限期补种树木;2.罚款。 |
处罚内容 |
1.责令于2023年9月30日前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3株/倍×3倍=9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1370元/倍×3倍=4110元(大写:肆仟壹佰壹拾元)。 |
处罚依据 |
上述行为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和第五十六条第四款“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