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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j-/2023-0531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林草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林罚决(红)字〔2023〕第01号)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1日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林罚决(红)字〔2023〕第01号)



行政相对人:孙绍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林罚决(红)字〔2023〕第01号

处罚日期:2023年5月26日

处罚机关: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违法事实:孙绍平于2023年4月9日,在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情况下到南华县红土坡镇法郎村委会罗家村烂泥塘山上坟时违规烧纸,引发森林火灾。经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技术人员对上述火场面积进行调查,孙绍平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过火林地面积为3.1亩,构成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陈述、(2)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书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五款吸烟、烧纸、烧香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内容:

1、责令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火林地的更新造林;

2、并处3000元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土坡支行银行(账号:0500001721902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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