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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j-/2023-1115005 公文目录:双随机、一公开 发文机关:南华县林草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3年度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监督检查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5日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3年度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监督检查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情况报告



根据《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监督检查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抽查和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

按照南华县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抽查和联合抽查计划安排,我局制定了《2023年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和《2023年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抽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抽查工作,改革发展与政策法规股、营林工作站等相关股室和单位协助开展工作。在开展抽查前,我局结合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于2023年6月对县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和苗木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了一次执法检查,掌握了木材经营加工和苗木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和生产经营情况,截至目前,县内共有木材经营加工企业18家、绿化苗木生产经营企业14家。年内,结合单位执法人员变动情况,更新执法库执法人员信息10条,全县林草系统有执法人员65名。我局将执法检查中核实清楚的18家木材经营加工和6家绿化苗木生产经营企业导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平台,按照10%的比例抽取抽查对象,抽中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为南华县万春木材加工厂和南华县龙川镇才森木材加工厂,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抽查的绿化苗木生产经营企业为楚雄凯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分别抽调执法人员4名,组成2个抽查工作组,于2023年8月17日对抽中的2家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开展了部门抽查,于8月18日对抽中的1家绿化苗木经营企业开展了联合抽查,通过抽查暂未发现被抽中的木材经营加工和绿化苗木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二、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县林草系统共受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27件,其中:擅自开垦林地案件3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2件、滥伐林木3件、毁坏林地1件、违规野外用火5件、非法收购木材2件、非法运输木材1件,27件行政案件中现已办结25件,正在办理2件。1件滥伐林木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办理,1件非法采矿毁坏林地和林木案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办理移送相关手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先后组织开展了清风行动和执法专项行动和森林督查,大部分为违法案件已查办和整改到位,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存在困难和问题

我县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部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绿化苗木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不规范。部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未建立木材出入库台账,2家木材加工厂注册了工商营业执照,实际并未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县外人造板加工厂未要求出售木材碎片和削片的企业提供检疫证,县内从事加工木材碎片和削片的企业对外出售和运输相关产品未申请检疫证导致监管困难;绿化苗木生产经营企业执行“四证一签”不到位,生产经营台账不规范,部分苗木生产经营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部分企业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二是执法力量和基础依然薄弱。我县虽然成立了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但核定编制9名在编9名实际在岗5人,5人中4人具有执法资格,仅1人具有检疫证,无法开展检疫执法工作;执法大队无相机、执法记录仪、笔记本电脑等执法装备,开展执法活动调查取证困难。三是乡镇林草服务中心对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林区监管不到位,对辖区林情底数不清,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程序不规范,存在部分违法案件查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所办理行政案件质量不高,案卷评查中多为不合格案卷;四是与县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等执法办案部门“两法”对接衔接不够,林草部门林地“一张图”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地类性质存在争议,在执法中森林类别认定困难。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下步工作中,我县将按照森林督查和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日常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建立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时限清单,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坚决遏制和打击违法破坏林草资源行为,确保森林资源不断增加、森林质量不断提升、生态功能不断增强。一是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林草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增强林区群众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二是加大对森林督查反馈图斑涉及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督促违法当事人认真履行补种树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林地植被义务,确保案件查处率和整改到位率达到100﹪;三是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绿化苗木生产企业、砂石场等执法检查和监管,督促木材加工和苗木生产经营企业完善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四是加强对乡镇执法监督与指导,建立案卷评查机制,确保所办理案件达到合格案卷要求,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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