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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j-/2024-0306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林草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处罚决定书(南林罚决字﹝2023﹞00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6日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处罚决定书(南林罚决字﹝2023﹞005号)



当事人:李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5301996****321X

住 址: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村

经依法查明:2023年11月,李明在负责一街乡咱租村委会梅子树光伏项目变压器安装点进场道路施工过程中,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修建临时道路,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一街乡人民政府委托云南云天林业调查规划有限公司对李明违法使用林地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测算,结论为:李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833平方米(2.75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损毁林木树种为杂灌和栎类,株数为222株,无林木蓄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833平方米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9690.1元(大写:壹万玖仟陆佰玖拾元壹角)。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

场勘验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鉴定结果告知书,李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一般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于2024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一倍罚款:19690.1元/倍x1倍=19690.1元(大写:壹万玖仟陆佰玖拾元壹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华县司法局2楼),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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