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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2-1129010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04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9日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尹天林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04号

违法事实

尹天林于2022年3月27日至3月31日在位于吕合煤业有限公司齐家山新征排土场占用林地进行土地恢复项目施工,占用林地面积为5907平方米,损毁林木709株,总蓄积为6.4m³。施工期间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处罚类别

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于2022年12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69111.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土地恢复项目施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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