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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2-1213009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08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3日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潘学富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08号

违法事实

潘学富于2022年6月初对位于龙川镇柿子树社区下庄科村滚子凹山的集体林地进行采土及开垦。擅自采土及开垦林地面积为998平方米,毁坏林木263株,林木蓄积3.2立方米。采土及开垦林地期间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采土及开垦林地的行为。

处罚类别

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于2022年12月30日前将擅自采土及开垦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采土及开垦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99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 12月8日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土及开垦林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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