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2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之丽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28号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3月间在南华县龙川镇二街社区二街小组村边占用耕地建设生产性用房,在此期间未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 |
处罚类别 |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复耕复垦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进行复垦复耕。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5日 |
处罚依据 |
陈之丽在未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建生产性用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