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夏林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29号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在南华县龙川镇二街社区二街小组村内占用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建烤烟房,在此期间未取得任何建房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庄规划区内交通服务场站用地修建构筑物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原状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并恢复原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5日 |
处罚依据 |
夏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村庄规划区内交通服务场站用地修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定。 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