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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0410008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37号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37号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37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卞育虎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37

违法事实

2023年7月在卞家屯村你家大门口至村内道路间的公共场所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类别

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清除倾倒的建筑垃圾);

2、罚款人民币 贰 佰圆整(¥: 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8日

处罚依据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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