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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0413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04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3日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04号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04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进富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04号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8日14时40分左右,杨进富在姚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杨家村3号桥焊接钢筋过程中电焊火花掉落山林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到损毁,其行为构成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南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于2024年3月12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龙川镇“3.08”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和林木损失进行了调查认定,结论为:火场过火面积1.4986公顷(22.47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4986公顷(22.479亩);火场有林地树种为云南松,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受害林木面积为0.072公顷(1.08亩),受害林木蓄积为2.957立方米。

处罚类别

更新造林,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限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更新造林;                                                      

2.并处人民币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4 12

处罚依据

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其他违规野外用火的”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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