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文昌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14号 |
违法事实 |
罗家屯村公厕建筑承包工程承包方张文昌,于2025年6月5日开始在南华县龙川镇罗家屯社区村建盖工程过程中,未经许可提前施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99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328.3元(贰仟叁佰贰拾捌元叁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4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