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民政局关于对县政协第十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115号提案的答复
红土坡镇委员小组:
你们在县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将除龙川镇外的9个乡镇驻地村委会改为社区的提案》,已交由我局办理,我局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股室对你们的提案进行办理。经局班子研究决定,答复如下:
成立社区是新时期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市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将条件适合的村委会改设为居委会,是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增强居民的城市意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对村委会如何改为居委会,需要什么条件,经过什么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分别对设立、撤销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实际上涉及村委会的撤销或建制调整,涉及到居委会的设立,理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我省实施办法对“村改居”条件没有明确规定,但“村改居”涉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撤销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主要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村改居”条件的村委会提出改为居委会的建议。
2.拟实施“村改居”的村委会,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改居”建议后,应组织召开原建制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改居”建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改居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改居“村委会”提出的书面改居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审查研究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名义,用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申请,并将村委会提出的书面改居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附在文件之后,一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4.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批准,并发出批复文件。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的批复后,应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适时指导“村改居”社区选举产生新的社区居委会,划分居民小组,配齐各下属委员会,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感谢你们对民政事业的关注、关心和支持!
南华县民政局
2022年8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洪俊 0878―721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