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添寿、者荣萍、杨忠萍、朱连秀、代学文、何青、鲁天强、王加宏、钱明珍、丁永亮、李俊香代表:
你们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原老大队干部待遇的建议》,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复函如下: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农村工作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对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实行定期生活补助的办法>的通知》(云组发〔1989〕55号)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的对象:1984年区、乡体制改革前担任过小乡、管理区、乡公所、大队正副党支部书记、正副乡长、正副大队长、正副主任、文书等职务,在职时领取国家补助的半脱产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离职后仍健在的给予生活补助,任职11年至15年,每人每月补助18元,任职16年至20年,每人每月补助23元,任职21年至30年,每人每月补助28元,任职31年以上,每人每月补助35元。从1990年1月执行,按照云组发〔2002〕10号、云民基〔2006〕8号文件、云民基〔2008〕〕28号文件规定,几次调整了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助193元、198元、203元、208元。
目前,尚无提高离职大队干部补贴的政策。若老大队干部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医疗、生活困难等救助。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汇报老大队干部的实际情况,增加他们定期生活补助,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
感谢你们对民政事业的关注、关心和支持!
南华县民政局
2023年8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洪俊 0878―721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