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农 (种子) 罚〔 2022〕 1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南华县龙川镇禾丰农业技术服务部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罚款2100元。 |
主动履行; 15日缴纳罚款。 |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5日 |
已履行 |
2 |
南农(农药)罚〔2022〕1号 |
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
南华县龙川镇恒瑞农资超市 |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50%硫磺悬浮剂”农药20瓶;2、罚款人民币2100元。 |
主动履行; 15日缴纳罚款。 |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4日 |
已履行 |
3 |
南农(农药)罚〔2022〕2号 |
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
南华县龙川镇信仪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25%已唑醇悬浮剂”农药6瓶;2、罚款人民币2100元。 |
主动履行; 15日缴纳罚款。 |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8日 |
已履行 |
4 |
南农(农药)罚〔2022〕3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南华县沙桥镇农丰源农资经营店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5%高效氯氰菊酯”农药65袋、数量1.62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740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740元。 |
主动履行; 15日缴纳罚款。 |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2日 |
已履行 |
5 |
南农(农药)罚〔2022〕4号 |
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
南华县兔街镇××商店 |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60%丁草胺乳油”农药一瓶和“5%精喹禾灵乳油”农药1袋;2、罚款人民币2100元。 |
主动履行; 15日缴纳罚款。 |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7日 |
已履行 |
6 |
南农(农药)罚〔2022〕5号 |
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
南华县兔街镇××农资店 |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18%草铵膦可溶液剂”农药1瓶、“12烯草酮%乳油”农药1袋、“50%矮壮素水剂”农药15瓶; 2、罚款人民币2100元; |
主动履行; 15日缴纳罚款。 |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7日 |
已履行 |
7 |
南农(农药)罚〔2022〕6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南华县兔街镇××农资店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200克/升敌草快”水剂农药1瓶;2、没收违法所得63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063元。 |
主动履行; 15日缴纳罚款。 |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7日 |
已履行 |
8 |
南农(肥料)罚〔2022〕1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肥料案 |
南华县沙桥镇××商店 |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肥料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500元。 |
主动履行; 15日缴纳罚款。 |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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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南农(农产品)罚〔2021〕2号 |
生产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橙子)案 |
南华县红土坡镇益生辣木种植基地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2、罚款人民币2100元;合计罚没款2450元。 |
主动履行; 15日缴纳罚款。 |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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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农(农产品)罚〔2021〕3号 |
生产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沃柑)案 |
南华县红土坡镇产业扶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人民币2100元;合计罚没款:2350元。 |
主动履行; 15日缴纳罚款。 |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