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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3-1115001 公文目录:部门通知 发文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5日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县持续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得到了遏制,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未批先建、乱占耕地建房情况依然存在,特别是超标准、超范围占地建设厨房、院场、道路等附属设施情况十分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建成后整改复垦困难和造成损失,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积极引导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政策法规,利用户长会、培训会、微信群、QQ群、宣传折页、宣传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到村、组、农户,做到家喻户晓,使建房需求户了解政策、主动执行政策。

(一)政策法规宣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等政策法规进行宣传。

(二)宅基地面积标准宣传。依法执行2018年修正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是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是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宣传。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零容忍”政策宣传。对于2020年7月3日后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属于“顶风违建”,要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畅通审批渠道,明确办理时限

(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社区)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村(社区)审查。村(社区)收到建房申请后,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联审,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未通过联审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的,按照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两种情形进行办理。

1.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20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社区)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2.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15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社区)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房屋竣工后,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通过验收的,可以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台账,及时归档保存有关审批资料,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监管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县农民居住权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队伍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充实人员力量,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对全县宅基地分配、使用、审批、管理工作进行培训、跟踪指导,对违法用地建房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户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定期牵头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动态巡查、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按照“实报实销”要求,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用地需求,转换所需费用由建房户承担,按时限要求完成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为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最新遥感影像等资料,方便各级精准管控农村宅基地建房,加强和改进卫片执法工作,建立卫片执法农村宅基地疑似违法图斑线索的移交、核查、处置、反馈等制度机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农村住宅设计、建筑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成立联审联批工作组或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划、规定和技术图则,及时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对建房实施全过程监管和服务指导,做到申请审核到场、开工丈量到场、建设检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村民的建房申请。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机制,要将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巡查抽查纳入日常管理,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采取全面巡查、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在问题出现初期,提前介入,随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坚持把事后查处变为事前监管,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安全问题。村(社区)、村民小组要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核实、讨论、公示等要求,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专人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细致开展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遏制违法增量,严肃追责问责

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属于“顶风违建”,要坚决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加快推进问题整改,及时处置。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中责任不承担、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动态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与下级报告的情况不一致的,或动态发现下级隐瞒未报的,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落实信息报送

各乡镇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按时上报调度表、审批台账、工作开展情况等,确保信息畅通,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1.农村宅基地建房办理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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