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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3-1229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饲料)罚〔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饲料)罚〔2023〕1号



当事人名称:南华县兔街镇寅街云南和天下饲料店

负责人:赵**

经营地址:南华县兔街镇寅街集市

当事人经营饲料未实行饲料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赵**在经营饲料期间,由于大意和还不会记录而没有开始建立和记录饲料产品购销台账,购进饲料主要是通过微信联系和打款的方式,有微信记录,没有纸质的进货凭证。根据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检查记录,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已于2022年5月25日和2023年4月24日对该饲料经营店未按要求建立饲料产品购销台账发出整改通知 ,该饲料经营店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

你饲料经营店经营饲料未实行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赵**身份证1份照片共1页;

5.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对饲料经营企业进行告知时所发的2份饲料经营台账样表照片。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实行饲料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饲料未实行饲料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本机关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七十九项:“(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处2100.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的罚款。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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