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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4-020100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1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编码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012007200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310000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补证、更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第二十八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310000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加准驾机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第二十八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310000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第二十八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310000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恢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第二十八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310000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转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第二十八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610000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新办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农种植〔2018〕21号)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州(市)的,由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州(市)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610000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办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农种植〔2018〕21号)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州(市)的,由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州(市)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610000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第十七条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农种植〔2018〕21号)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州(市)的,由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州(市)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610000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农种植〔2018〕21号)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州(市)的,由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州(市)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610000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农药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农种植〔2018〕21号)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州(市)的,由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州(市)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7200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所提检疫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查核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如何检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3.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4.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850000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八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3.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4.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850000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八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3.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4.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850000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八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3.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4.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850000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八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3.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4.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18500006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转出、转入)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八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材料审批;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五条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20800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32项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2021200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2第15项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下放至县、市、区农业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120011W0201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审批 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120011W0202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审批 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120011W0203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审批 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120011W0204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审批 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审验。
6、其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检疫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检疫条件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检疫程序给予检疫结论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检疫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120011W0205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审批 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徇私舞弊;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120019W0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二十九条  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第五十二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徇私舞弊;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120032W00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权限内猎捕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徇私舞弊;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东路48号403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nyj7222724 @126.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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