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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4-1230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发文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0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表



序号

领域

案件名称

文号

案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备注

1

招投标

南华县2023年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串通投标案

南农(招标)罚〔2024〕1号

2023年南华县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开标过程中,云南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河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家投标人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云南河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023年南华县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中标项目金额7338398.24元(大写:柒佰叁拾叁万捌仟叁佰玖拾捌元贰角肆分)5‰的罚款,即人民币36692.00元(大写:叁万陆仟陆佰玖拾贰元整);对法定代表人张杏鹏处以云南河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 36692.00元(大写:叁万陆仟陆佰玖拾贰元整)5%的罚款,即人民币1835.00元(大写:壹仟捌佰叁拾伍元整)。 2.对云南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023年南华县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中标项目金额7338398.24元(大写:柒佰叁拾叁万捌仟叁佰玖拾捌元贰角肆分)5‰的罚款,即人民币36692.00元(大写:叁万陆仟陆佰玖拾贰元整);对法定代表人施汝民处以云南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36692.00元(大写:叁万陆仟陆佰玖拾贰元整)5%的罚款,即人民币1835.00元(大写:壹仟捌佰叁拾伍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已履行

2

渔政

杨**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案

南农(渔政)不罚〔2024〕1号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四项不予处罚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不予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3

童**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在龙川江捕捞案

南农(渔政)不罚〔2024〕2号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四项不予处罚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不予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4

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在龙川江捕捞案

南农(渔政)不罚〔2024〕3号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四项不予处罚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不予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5

张**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南农(渔政)不罚〔2024〕4号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四项不予处罚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不予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6

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南农(渔政)罚〔2024〕1号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1、没收渔具(电触发鱼器1台、手持触鱼杆2根,白色塑料圆桶1个)、渔获物(6条泥鳅死体);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已履行

7

周**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南农(渔政)罚〔2024〕2号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没收渔具(电鱼器1台、手持触鱼杆2根、1只塑料桶、1个鱼篓)。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已履行

8

谭**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南农(渔政)罚〔2024〕3号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佰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已履行

9

农药

南华县五街镇鲁松商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南农(农药)罚〔2024〕1号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32项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1、 没收劣质农药2%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盒,共30瓶;

2、 罚款人民币2100.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已履行

南华县龙川镇农佰信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南农(农药)罚〔2024〕2号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32项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1、没收劣质农药井冈霉素A,共10袋;

2、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已履行

10

南华县龙川镇晓海五金销售部经营假农药案

南农(农药)不罚〔2024〕1号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2项不予处罚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不予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11

种子

南华县龙川镇红星农资经营部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南农(种子)罚〔2024〕1号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2项从轻处罚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1、没收违法所得290元(大写贰佰玖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已履行

12

兽药

楚雄帮同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南华龙川兽药经营部经营劣兽药案

南农(兽药)罚〔2024〕01号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9项从轻处罚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1、没收劣兽药氟苯尼考粉6袋、珂遄婷5袋、利杆欣1袋;

2、处以经营的劣兽药氟苯尼考粉、珂遄婷、利杆欣货值金额106元2.5倍的罚款,即人民币265元整(大写贰佰陆拾伍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已履行

饲料

楚雄正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南农(饲料)罚〔2024〕01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2项从轻处罚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牛羊浓缩饲料红牛119,共计11袋;

2、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已履行

13

楚雄帮同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南华龙川兽药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南农(饲料)罚〔2024〕02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2项从轻处罚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1、没收过期饲料小金刚乳猪浓缩饲料8028,共计12袋;

2、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已履行

14

农产品

南华县佳鑫养殖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案

南农(农产品)不罚〔2024〕01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不予处罚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不予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15

南华县悦丰蔬菜种植基地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案

南农(农产品)不罚〔2024〕02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不予处罚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不予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16

南华县雨露乡后甸村委会张煦珠种植户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案

南农(农产品)不罚〔2024〕03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不予处罚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不予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