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南华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nhxrsj-/2023-1112001 公文目录:行政许可及其他管理事项 发文机关:南华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2日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基本代码:

00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符合规范、不符合准入条件(工作年限、学历、教授的语言为其母语或其国籍国的官方语言等)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入境就业许可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109号402室。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7222057。

3.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南华县公务中心,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index.ht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社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