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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rsj-/2024-0126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关:南华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项和行政检查执法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6日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项和行政检查执法事项公示



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项(97项)

(一)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担保等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集资款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录用职工的条件。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职工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对用人单位招用特定工作岗位以外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括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对职业介绍机构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对职业介绍机构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对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对职业介绍机构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公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在劳动监察中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或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有权采取有关调查、检查措施; 4.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对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对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对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第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到所需人员后,须持有关证件和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公开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职业介绍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佩戴职业介绍服务证。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二)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欺诈劳动者。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三)对职业培训机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四)对职业培训机构支付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五)对职业培训机构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六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鉴定结果无效,退还申请鉴定人员交纳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七)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鉴定结果无效,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八)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九)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一)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二)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且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三)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四)对企业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五)对企业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六)对企业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七)对企业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八)对用人单位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九)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一)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劳动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二)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三)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生育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四)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五)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六)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七)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四十八)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人事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解除劳动人事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九)对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对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一)对用人单位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二)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三)对用人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四)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四)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五)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六)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告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审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七)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部门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八)对用人单位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九)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十)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十一)对缴费单位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十二)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十三)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十四)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十五)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每月按规定的时间向政府指定的征缴部门缴纳。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十六)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继续冒领基本养老金且教育无效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继续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应通过教育使其退回,教育无效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数追回冒领金额,并可处以冒领金额1至2倍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十七)对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十八)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赔偿。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十九)对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瞒报工资额或者职工人数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瞒报工资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赔偿。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十)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十一)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十二)对单位和个人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十三)对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十四)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十五)对人才中介组织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十六)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十七)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十八)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十九)对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十)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十一)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十二)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十三)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十四)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十五)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十六)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十七)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十八)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十九)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履行对有关境外雇主规定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二)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十一)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协议书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十二)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十三)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十四)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凭境外就业确认书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十五)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十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未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壹仟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公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在劳动监察中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或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有权采取有关调查、检查措施; 4.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十七)对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题资格,擅自找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题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做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公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在劳动监察中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或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有权采取有关调查、检查措施; 4.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检查事项(2项)

(一)社会保险稽核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2005年9月13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处置责任:根据存在问题的,作出制止、责令改正等相应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2.丢失或者篡改检查记录的;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4.利用稽核之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二)劳动保障监察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3.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7222692;

3.信函投诉: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电子邮箱:nhrsb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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