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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rsj-/2024-0219001 公文目录: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南华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3号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19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普正才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南华县五街中心学校教师普正才,男,1971年9月出生。2023年12月8日中午参加了家长委员会会议,2023年12月8日15时放学离开学校自己开车前往南华县县城家中(南华县瑞特国际二期12栋2单元602室),20时06分普正才因生病其妻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于20时22分16秒到达现场救治,20时33分57秒离开现场送往南华县人民医院,20时41分59秒到达南华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2023年12月8日22时28分在南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呼吸心跳骤停;2.急性冠脉综合征。

2023年12月20日南华县五街中心学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2月29日做出受理决定,调查人员者建菊、罗兴光、王永福于2024年1月26日对刘某宁、罗某福、何某寿、段某平、周某昌五位证人进行当面询问调查。

经调查核实,普正才2023年12月4日已发病,证据:一是证言“普正才在2023年12月4日打球时说胸口疼”;二是《南华县人民医院抢救记录》“患者因疼痛5天,再加重40分钟入我科”等记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复函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的意见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于2024年2月18日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普正才死亡不予视同工伤。

公示期5天,从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23日,如对以上人员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

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590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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