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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rsj-/2024-1118001 公文目录: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南华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10号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8日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1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起咏华等四件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南华县分公司罗武庄烟叶站副站长起咏华,男,1976年10月出生。2024年8月31日18时,起咏华在罗武庄烟叶站召开烟叶收购人员复盘当天收购会议时感到胸痛、胸闷及恶心,会后在休假妻子的陪同下到罗武庄卫生院进行检查治疗,初诊为:胸痛待查;慢性胃炎。2024年8月31日22时,起咏华输液结束后返回罗武庄烟叶站值班。2024年9月1日早上6时左右起咏华在值班宿舍症状加重,呼吸困难。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罗武庄卫生院救护车于6时20分到达现场抢救,后转罗武庄卫生院继续抢救。经过约3小时的抢救,于2024年9月1日9时17分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历时14小时37分钟),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

2024年11月15日,楚雄州人社局对起咏华工伤认定一案作了提级审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二、南华公路分局在职职工刘和兴,男,1986年9月出生,2024年9月9日17时20分左右,由于暴雨导致雨水飘进办公室外走道,刘和兴在出门时不慎在走道摔倒受伤,受伤后被同事送往南华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由于伤势严重又转至楚雄州中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楚雄州中医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

2024年11月14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南华县五街中心学校教师李彦,女,1970年6月出生,2024年9月9日18时07分左右,由于下雨幼儿园内路滑,李彦从教室前往餐厅为学生取餐时摔倒在教学楼外转角处。受伤后被园长及同事驾车送往楚雄州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头部损伤;2、头皮血肿;3、肩部损伤。

2024年11月14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四、南华县天使幼儿园教师毛跃娟,女、1994年2月出生,2024年9月18日12时15分左右,在天使幼儿园大四班教室值班提水冲卫生间时扭伤腰部。受伤后到南华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后又转至楚雄州中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楚雄州中医医院诊断为:腰椎扭伤。

2024年11月14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人员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

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5906。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领导小组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