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元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462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坝路船房小区省火电建设公司
名称:四川省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怡冰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文体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D041H89G
名称:元谋县宗德运输部法定代表人:赵宗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DD8K1H6F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老城乡波享村民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南华县沙桥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沙桥镇石星村委会黄泥沟小组和小河冲村委会田房、三角冲小组林地被开挖修建施工便道,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9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5年1月,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220kV光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临时用地、林业手续办理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220kV光禄输变电工程-线路部分基础、接地施工标段1合同》,合同中约定“还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项目:村委会及以下协调工作;林木砍伐及运输”;2025年3月四川省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元谋县宗德运输部签订了《基础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按甲方要求,在指定区域修建适应运输的小运道路,小运道路修路直线不超过2米、转弯处不超过3米,如果超过上述范围或者更改小运道路路径,产生的青苗补偿、复耕恢复费用、林业处罚及刑事责任由本人承担”。2025年5月,元谋县宗德运输部在南华县沙桥镇石星村委会黄泥沟小组和小河冲村委会田房小组、三角冲小组擅自开挖林地修建220kV光禄输变电工程-线路部分基础、接地施工标段1施工便道和砍伐林木,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委托云南臻林科技有限公司对220kV光禄输变电工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进行了林地和林木资源认定,并对220kV光禄输变电工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结论为:220kV光禄输变电工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424平方米(8.14亩),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918平方米(1.38亩)、重点商品林4491平方米(6.74亩)、一般商品林15平方米(0.0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5409平方米(8.12亩)、其他林地15平方米(0.02亩);损毁林木761株,立木蓄积10.5立方米,优势树种为云南松、栎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424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9743元(大写:肆万玖仟柒佰肆拾叁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补偿协议、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许可(办理中)的情况下,将工程专业分包给四川省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其实施林木砍伐及运输,四川省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基础运输工程劳务分包给元谋县宗德运输部明确其实施修建小运道路,元谋县宗德运输部实施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施工过程中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续和采伐林木手续(办理中),未履行监管责任,三方属共同违法,应共同承担违法责任。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220kV光禄输变电工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情节严重裁量阶次。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元谋县宗德运输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举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严重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并根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元谋县宗德运输部签订的《林业处罚三方协议》,决定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元谋县宗德运输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由元谋县宗德运输部承担);
2.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点八倍的百分之二十人民币罚款:49743元/倍 x2.8倍x20%=27856.08元(大写:贰万柒仟捌佰伍拾陆元捌分);
3.对四川省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点八倍的百分之三十人民币罚款:49743元/倍x2.8倍x30%=41784.12元(大写:肆万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壹角贰分);
4.对元谋县宗德运输部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点八倍的百分之五十人民币罚款:49743元/倍x2.8倍x50%=69640.2元(大写:陆万玖千陆佰肆拾元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