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南华县水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华县水务局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南华县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全县水务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二)全县水务重要工作制度和水务改革创新举措;
(三)县水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
(四)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推进依法行政,适应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要求。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六条 县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决策事项。有关股室(单位)在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内提出需要决策的问题,拟定报告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局办公室提请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上局务会。
(二)拟定决策目标和方案。经局长务会批准后,重大决策事项立项。相关业务股室(单位)牵头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的确定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决策目标和方案。
(三)会前准备。牵头股室(单位)准备上会材料,包括方案和科学论证材料,联系相关专家审阅资料、参加会议等。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
(四)会议召集。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集体讨论。
(五)讨论决策。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分管领导及股室(单位)负责人介绍所拟订的方案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局主要领导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六)法律审查。除特殊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外,其他重大决策须进行法律审查,在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后,由局主要领导签批执行。
(七)形成纪要。局务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做出决策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需报经县政府批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局办公室按照我局政务公开制度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局有关领导和股室(单位)要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