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纳入GDP核算,是反映地区消费市场发展变化的一个指标。
下面,现就我县2022年1-11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现状作如下分析: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构成与数据反馈方式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构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由企业(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构成,即吃、穿、用类的消费总量。从我县的情况看,零售业和餐饮业吃、穿、用类数据一直是我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主要支撑和来源。
(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数据反馈方式。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数据反馈方式主要是依据“下管一级,上下衔接”的基本原则,由国家、省、州逐级核定下一级的指标数据;以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全面调查、限额以下抽样调查等方式得到的零售额为基础,兼顾历史数据、地区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追溯核实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再结合从数据审核评估等材料中所获取的情况与信息,进一步评估全国及分地区数据的准确性与协调性,对初步测算结果进行评估认定;非经普年度,一般按照“确定增速倒推总量”的办法进行测算反馈,其增速主要由两部分速度构成,一是限额以上平台汇总增速,二是限额以下增速(限额以上单位吃穿用类商品零售额增速变动量,限额以上单位小微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速变动量,限额以下单位季度抽样调查零售额增速季度月变动量,全国平均增速变动量之和)。
二、2022年1-11月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情况
(一)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情况
当月实现量 (万元) |
月度同比(%) |
累计实现量 (万元) |
累计同比(%) |
|
1-2月 |
4695.5 |
-3.6 |
12932.8 |
22.5 |
1-3月 |
8823.9 |
21.1 |
21756.7 |
21.9 |
1-4月 |
6585.6 |
35.2 |
28342.3 |
24.8 |
1-5月 |
5208.5 |
29.9 |
33550.8 |
25.5 |
1-6月 |
6716.5 |
34.2 |
40817.9 |
26.9 |
1-7月 |
5838.7 |
22 |
50741.6 |
26.3 |
1-8月 |
7715.4 |
26.6 |
58457 |
26.3 |
1-9月 |
11767.2 |
65.8 |
73122.5 |
31.9 |
1-10月 |
10690.1 |
64.4 |
85668.7 |
35.7 |
1-11月 |
14240.7 |
86.2 |
99909.4 |
41.8 |
(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反馈情况
社消总量 (万元) |
同比(%) |
排位 |
高于全州 (百分点) |
低于最高县市 (百分点) |
|
1-2月 |
75500.8 |
14 |
3 |
1.9 |
2(大姚县) |
1-3月 |
129040.2 |
9.9 |
6 |
1.1 |
4.9(永仁县) |
1-4月 |
164060.3 |
8.5 |
6 |
2 |
2(大姚县) |
1-5月 |
179641.7 |
6.5 |
6 |
1.8 |
3.9(大姚县) |
1-6月 |
250405.5 |
6 |
6 |
1.3 |
4(大姚县) |
1-7月 |
296268.5 |
5.7 |
6 |
1 |
3.8(大姚县) |
1-8月 |
341664.2 |
6.1 |
6 |
1.2 |
3.2(大姚县) |
1-9月 |
386362.8 |
7.7 |
6 |
2.2 |
2.2(大姚县) |
1-10月 |
450547.2 |
9 |
3 |
3.4 |
0.9(大姚县) |
1-11月 |
516398 |
9.2 |
1 |
4 |
─ |
三、优势分析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支撑行业占比稳定。在我县销售(营业)实现份额的行业构成中,批零住餐四个行业的占比分别为13%、68%、4%、15%,其中,零售和餐饮业的行业占比各月份情况大体一致,构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吃、穿、用类数据来源稳定。
(二)限额以上社消增长平稳。个别月份出现的偶然下滑与市场趋势相符,且反弹迅速,总体上各个月的实现量和累计量同比增长情况良好。
(三)社消总量同比增速与大环境总体趋势相符。走低和恢复均有所缓和,但在县市的排位中上升势头强劲。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历史数据因素导致增量空间受限。目前,大部分在库企业的历史数据积累量较大,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匹配,数量的增长空间形成较难。
(二)部分零售企业吃、穿、用类数据变动异常,导致上报数据上下衔接度不够。由于企业自身经营品类的变动原因,以及会计报表、销售扎帐出数周期与统计报表上报时间不一致等原因,使企业的统计上报数据出现不衔接情况,数量的月度变动频率忽高忽低,导致异常情况不可控。
(三)国家收紧不带基数退库政策导致基数积压。 2021年底,国家收紧不带基数退库条件,除“四上转四下”的情况外,“关停并转”及“其他原因”退库的单位均要在退库后带足同期数一年,因此造成了类似南华县龙川镇双虎家私城等报数单位被国家强制代报,其留存基数在2022年内将一直影响到限上社消的增长。
(四)疫情因素导致逐级反馈增速较低。从年初各级反馈数据的情况看,虽然整个趋势与目前疫情因素下的状况基本一致,但下返数据增量的低速状况使我县的实际增量得不到较好体现,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上报数据超量但不能实现有效增长。
五、下步建议
(一)继续做好在库企业经营情况调研,紧抓数据上报工作不放松。由于商贸企业经营的流通性和经营方向、方式及品类的变动性,为确保数据的结构合理,做到应报尽报,还要继续做好对在库企业的调研,充分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增长点,进一步拓展企业合理的报数空间。
(二)进一步落实好对在库企业的激励扶持政策,提振企业信心。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个在库企业的努力,但由于业主的自身局限等原因,只有主动关心企业发展,按照“抓大不放小”的原则,指导企业拓宽经营思路,采取适当的激励扶持政策,打造适应疫情环境的特色经营模式,进一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才能更好地提升企业的积极性,使其信心得到提振。
(三)加强对企业基层基础工作的督导,提升企业数据的衔接度和上报质量。高质量的数据离不开坚实的数据基础,加强对企业基层基础工作的督导,进一步打牢数据来源根基,才能让企业报数风险防御能力得到提升,这也是提高企业数据衔接度和上报质量的必要途径,因此在以往年度的原始资料整理成效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做好各部门的联合检查督导工作,使各项基础资料得到切实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