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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bj-/2021-1108012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文机关:南华县医保局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7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8日

南华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南华县医疗保障局的政府信息,南华县医疗保障局特制定《南华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南华县医疗保障局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具体包含如下信息:

1.机构设置

主要包括:南华县医疗保障局机构概况、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医疗保障领域有关政策及解读。

3.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医疗保障服务等。

4.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本级政府及部门财政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

5.业务工作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制作产生的各类公文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如各类工作动态、活动开展情况等。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7.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南华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统一在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闻发布会、电视、报刊、发放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南华县医疗保障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南华县医疗保障局申请获取。南华县医疗保障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南华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南华县华强路;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8—7221859;传真号码:0878-7221859;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地址:nhylbz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南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南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到邮箱nhylbzj@126.com。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南华县医疗保障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联系方式。

(3)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处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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