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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2-1118019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2〕基础2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8日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2〕基础2号



南华富迪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富迪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4MA6KPRE99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应急罚〔2022〕基础2号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富迪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负责人杨正明、安全管理人员陪同检查,未进行生产作业,仅销售成品;经检查该公司存在:1.应急演练本年度只演练一次,频次不足;2.无培训教育台账,无计划、无培训档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2022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富迪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负责人杨正明、安全管理人员陪同检查,未进行生产作业,仅销售成品;经检查该公司存在:1.应急演练本年度只演练一次,频次不足;2.无培训教育台账,无计划、无培训档案。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停产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100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5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停产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100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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