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南华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nhxyjj-/2022-1126005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2〕危化1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6日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2〕危化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幸福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4083257732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应急罚〔2022〕危化1号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专家组到南华幸福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存在:1.卸油口箱盖未做静电跨接,卸油口未做接地。2.储油罐区内有杂草,油管裸露在外。3.日常检查台账、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未更新,应急预案已失效,应急演练频次不足。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2022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专家组到南华幸福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存在:1.卸油口箱盖未做静电跨接,卸油口未做接地。2.储油罐区内有杂草,油管裸露在外。3.日常检查台账、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未更新,应急预案已失效,应急演练频次不足。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南华幸福加油站责令限期改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并处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3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