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一鑫加油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4MA6KA76WXL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应急罚〔2022〕危化2号 |
违法事实 | 2022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专家组到南华县一鑫加油站执法检查,经检查该加油站存在:1.接地夹报警装置失效。2.卸油口标示不清晰。3.卸油口未接地、导向牌未接地、太阳能水箱未接地、发电机未接地。4.配电室内绝缘手套、绝缘靴未定期检验。5.摩托车无熄火加油推行线。6.加油机电缆沟未用砂子充填。7.油罐区油罐操作井采用虚假接地。8.隐患长期存在不按要求进行整改。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2022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专家组到南华县一鑫加油站执法检查,经检查该加油站存在:1.接地夹报警装置失效。2.卸油口标示不清晰。3.卸油口未接地、导向牌未接地、太阳能水箱未接地、发电机未接地。4.配电室内绝缘手套、绝缘靴未定期检验。5.摩托车无熄火加油推行线。6.加油机电缆沟未用砂子充填。7.油罐区油罐操作井采用虚假接地。8.隐患长期存在不按要求进行整改。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南华县一鑫加油站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并处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23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