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壁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云南壁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0****P32C41N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应急罚〔2023〕事故1号 |
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8日上午8时20分许,在云南壁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复烤厂原烟周转库雨棚及屋面的钢结构安装建设项目工地施工单位用中联重科80吨汽车吊车试吊第十轴房屋支撑钢梁时,所吊钢梁下坠打击到位于西墙与南墙拐角混凝土柱顶端的牛某某,致牛某某左侧头颅受伤,左小臂当场断离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云南壁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按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2022年7月8日上午8时20分许,在云南壁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复烤厂原烟周转库雨棚及屋面的钢结构安装建设项目工地施工单位用中联重科80吨汽车吊车试吊第十轴房屋支撑钢梁时,所吊钢梁下坠打击到位于西墙与南墙拐角混凝土柱顶端的牛某某,致牛某某左侧头颅受伤,左小臂当场断离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云南壁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按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1-11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