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永云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雨露白族乡
2023年12月29日,接到南华县雨露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违法线索移送书:2023年12月28日,林草中心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南华县雨露白族乡后甸村委会黄泥冲村内有人毁坏林地的情况。南华县雨露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杜海亮、何开雄、于2024年1月2日对位于雨露白族乡后甸村委会黄泥冲村当事人杨永云毁坏林地现场进行勘验。经初步勘验,涉事林地范围内林木已被毁坏,被毁坏的林地种植大量蔬菜。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当即针对上述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及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提交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通知,当事人未按通知要求提交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向领导报请立案。经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杜海亮(执法证号:25090497010)、何开雄(执法证号:25090499123)负责承办该案进行调查。
2024年1月4日,雨露乡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聘请云南云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南华县雨露白族乡后甸村委会黄泥冲村当事人杨永云砍毁坏林地现场进行勘验及对砍伐林木价值作鉴定。2024年1月8日云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当事人毁坏林地面积为804㎡,地类为其它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起源为人工,优势树种为黑荆树,损毁林木株数 59 株,林木蓄积为 4.8 立方米。恢复植被费用共计 8040 元,乔木林地每平 方米 10 元,即 804×10 元/㎡ =8040 元。2024年1月9日雨露乡人民政府将云南云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勘验、鉴定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勘验、鉴定结果无异议。
经查证:当事人杨永云于2023年12月28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到南华县雨露白族乡后甸村委会黄泥冲村林地内擅自毁坏林地面积为804㎡,毁坏林木59株,林木蓄积4.8㎥,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毁坏林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指认照片2张、现场照片6张,证明2024年1月2日,雨露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雨露白族乡后甸村委会黄泥冲村当事人擅自毁坏林地现场勘验情况,具体包括勘验的地点、陪同勘验的人员、现场的场景及现场图片等情况;
2、杨永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姓名、族别、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
3、云南云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毁坏林木范围林地的地类、森林类别、面积及毁坏林木的树种、株数、活立木蓄积、砍伐林木价值等;
5、雨露乡人民政府现场勘验、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勘验、鉴定结果告知情况;
6、杨永云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职务、是否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林地权属、砍伐林木的时间、地点、工具、勘验鉴定结果的认定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杨永云毁坏林木59株,蓄积4.8立方米,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能充分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本政府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雨综执先/听告字【2024】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在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59株;
2、处恢复植被费用8040 元的罚款,即乔木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 804×10 元/㎡ =8040 元。(大写:捌仟零肆拾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华雨露乡财政所开具《缴款通知书》(收款单位:南华县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南华县支库),个人缴款可使用微信、网银等方式现场缴款,对公账户缴款请携带《缴款通知书》自行到开户行办理,缴款完成后由办案机构打印或自行打印《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作为缴款凭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雨露白族乡人民政府
202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