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44项;行政处罚:296项;行政检查:10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给付:9项;其他行政权力:48项。 |
|||
一、国家、省、州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由乡镇行使的法定职权事项(108项) |
|||
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27项;行政检查:10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给付:8项;其他行政权力:46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2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0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1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2 |
对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3 |
对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4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5 |
对雕塑、景观小品、壁画、公交车站台、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街道路牌、指示牌等环境设施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6 |
对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区内部分建设活动与该区域特色风貌不协调、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7 |
对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客运站等客运场站未配置与城乡特色风貌协调的公共环境艺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8 |
对破坏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未经批准迁移、拆除和改建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9 |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0 |
对向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林地等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1 |
对向水库、河流、坝塘、沟渠等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2 |
对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放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排放粪便、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3 |
对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4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5 |
对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6 |
对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7 |
对超出门窗外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物品,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8 |
对城镇规划区内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9 |
对在城乡规划区内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30 |
对城镇规划区影响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31 |
对向违法建设当事人提供水、电、商品混凝土和建设施工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32 |
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损坏涵闸、抽水站等建筑物及水文、通讯、观测等设备、设施,开垦、开口、凿洞、打井、葬坟、放牧、建盖建筑物、堆放物料,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等设施、设备,开采沙石土料、采矿、爆破、砍伐林木,倾倒垃圾、废渣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33 |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4 |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5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6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7 |
对排水设施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8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9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0 |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建设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41 |
对河湖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42 |
龙川江流域河道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43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4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5 |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6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7 |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8 |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9 |
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0 |
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1 |
生育登记 |
行政确认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2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3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4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6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7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8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9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0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1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2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3 |
自用船舶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4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5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6 |
殡葬设施建设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7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8 |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9 |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0 |
对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1 |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2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3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4 |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5 |
民间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6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7 |
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8 |
对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9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0 |
对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1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2 |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3 |
农村住房建设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4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5 |
乡镇运输船舶经营方式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6 |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设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7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8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9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1 |
土地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3 |
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4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5 |
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6 |
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7 |
养犬管理及捕杀狂犬、野犬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8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9 |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00 |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复核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01 |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02 |
兵役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0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04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告全体业主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05 |
公路养护作业用地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地点和范围划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06 |
小坝塘、流量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沟渠等小型水利工程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07 |
小(二)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08 |
农户自建的塘、池、窖、井、沟渠工程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二、县(市)级部门赋予乡镇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共313项,可动态调整) |
|||
行政许可:40项;行政处罚:269项;行政给付:2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以下赋权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权力的赋权方式为委托,行政处罚的赋权方式为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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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县级职权委托乡镇实施。 |
2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乡镇实施。 |
3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乡镇实施。 |
4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5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6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7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8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9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10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1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1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1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14 |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15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16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17 |
动物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18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19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0 |
乡村兽医备案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1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2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3 |
企业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4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5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6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8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9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30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31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3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33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34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35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36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37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38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39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40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4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3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4 |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6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7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8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9 |
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0 |
对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1 |
对职业介绍机构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2 |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3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证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4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5 |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担保等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6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7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8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9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1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2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3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4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5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6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7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8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9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0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1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2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3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4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5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6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7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8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9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0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1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2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3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4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5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6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7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8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9 |
对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1 |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2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3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4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5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6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7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8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9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0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1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2 |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3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4 |
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5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6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8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9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0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1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2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3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4 |
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5 |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6 |
对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7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8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9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0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2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3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4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5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6 |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1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2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3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4 |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5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6 |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7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8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9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40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41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42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43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44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45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46 |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47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48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49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50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5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5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53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54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55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56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57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58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59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60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61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62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63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6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65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66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67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68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69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7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71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7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73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74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75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76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77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78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79 |
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绿化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80 |
对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81 |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82 |
对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83 |
对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84 |
对非法移植一般野生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85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86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87 |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88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89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监测或经监测不合格不按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90 |
对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91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92 |
对拒绝和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93 |
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94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95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96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97 |
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98 |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199 |
对经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00 |
对拒绝、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01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02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03 |
对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04 |
对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05 |
对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06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07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08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09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10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11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12 |
对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13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14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15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16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17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18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19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20 |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21 |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22 |
对兴办四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23 |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24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25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26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27 |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28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29 |
对不申报产地检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30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31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37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38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39 |
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40 |
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41 |
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42 |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43 |
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44 |
对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45 |
对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46 |
对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47 |
对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48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49 |
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50 |
对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51 |
对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52 |
对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53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54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55 |
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56 |
对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灯箱等不规范使用汉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57 |
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58 |
对擅自进行夜间扰民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59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
260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6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62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63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6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65 |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66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67 |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68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69 |
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70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71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72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73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74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75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76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77 |
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78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79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80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81 |
强行拆除在禁止建墓区域建造的坟墓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82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83 |
对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84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85 |
对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86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87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88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89 |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90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91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92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93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94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95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96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97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筑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98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299 |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300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301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302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303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304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305 |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30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30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308 |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309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龙川镇、雨露乡实施。 |
310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县级职权委托乡镇实施。 |
311 |
学生资助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乡镇实施。 |
312 |
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乡镇实施。 |
313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复〔2021〕32号)精神,赋予雨露乡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