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月14日14时25分,张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在南景线(县道)K28+450处左侧发生车辆肇事,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后自己报案。该路段属于沥青路面无纵坡、弯道,路边设有警示柱、观景树,路面宽6.5M,该违法行为损坏警示柱5根、观景树1棵。当事人张某某对自己损坏公路附属设施违法事实清楚。
【查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一)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并限期(10天)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