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7日12时06分,宋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南景线(县道)K16+030处左侧发生车辆肇事,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后自己报案。该路段属于沥青路面有纵坡、弯道,路边设有警示柱、观景树,路面宽6.5M,该违法行为损坏警示柱1根、观景树1棵。当事人宋某某对自己损坏公路附属设施违法事实清楚。
【查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一)的规定,决定给予宋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并限期(10天)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