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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2-122701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发文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自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7日

自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7日,南华县马街镇派出所向我机构移交了自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的查获经过及相关证据。2021年10月17日13:00,自某某所有的云 ES***5号中小客车由驾驶员行驶至马街镇沙坦郎村委会路段(弥河线164公里加200 米处)时,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经运管大数据系统查询,自某某的云ES8***5号中小客车无《道路运输证》;自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乘车人《询问笔录》7份、当事人联系监护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查获照片一份(2张)。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叁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自某某对我机构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南运管罚〔2021〕07010号)不服,于2021年12月14日向南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相应处罚,运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无证载客不再另行处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被申请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南运管罚〔2021)07010号),并退还扣押车辆;

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南运管罚〔2021〕07010 号)后,自愿放弃对被申请人提出其他任何相关诉求。

南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行政复议和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自某某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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