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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2-122801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周某某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8日

周某某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8日,我机构接南华县南华县人民政府交办工单,有群众投诉南华县出租车女司机(车牌号:云ED0***7),来电人10月27日从南华高铁站打车到粮贸街,但是司机虚高收费和开车不系安全带并且服务态度差,收费15元,但是路程只有1.2公里,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经我机构立案调查,周某某承认2022年10月27日在搭乘乘客从南华高铁站打车到粮贸街时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收费15元。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南华县人民政府交办工单1份、机动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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