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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2-1228015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8日

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基本案情】2021-10-07 10:20,南华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南景线 k3+200 处检查时,发现高某某驾驶云AW***8-中小客车有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事实清楚,执法人员依法向驾驶员和乘客提取了询问笔录。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元整(¥30000) 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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