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发展改革局(南华县)煤安处〔2025〕111008号
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野猪塘煤矿: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1.主斜井掘进源头综掘工作面积水,责令于7月5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2.副平硐南巷口井巷标识制作不合理,责令于7月10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3.主斜井、材料平硐喷浆后未及时清理线缆、风管、水管上积尘,责令于7月5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4.材料平硐喷浆回弹料在巷道内堆积,未及时进行清理,责令于7月5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5.回风平硐掘进源头扒抓机无照明灯,责令于7月10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或者 南华县发展改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夏瑞忠 执法证号: 25090403004
代凤忠 执法证号: 25090403010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谢大鹏 日期:2025年7月2日
南华县发展改革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