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南华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nhxgaj-/2024-0524001 公文目录:事故快报及处置情况 发文机关:南华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4.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4日

南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4.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时间:20234151327分    天气:晴

事故地点:南华县沪瑞线K2990+146M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杨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号,身份证号:532324198107******,经查询,持档案号为:532923******E类机动车驾驶证,系云LT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方式:1528720****

张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号,身份证号:130527197906******,经查询,持档案号为:130500******A2类机动车驾驶证,系冀E02***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联系方式:13519******

(二)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甲车为一辆红色五本牌WB11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云LTL***,机动车所有人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号的杨某某,该车初次注册登记日期为20234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331日有效,该车状态为:正常。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1625013901961******,保险期为:2023  312 1530分起至2024 3 121530分止。

肇事乙车为一辆蓝色欧曼牌BJ4259SNFKB-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冀E02***,机动车所有人为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的邢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该车初次注册登记日期为20219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930日有效,该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213050000******,保险期为:20221110000分起至202310312400分止。

E0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挂车为一辆元永达ZYD9401XXY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车牌号为冀E3***,机动车所有人为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的邢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该车初次注册登记日期为202110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1031日有效,该车状态为:正常。 

(三)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华县沪瑞线K2990+146M,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有效路面全宽:8.0米,事故路段该为T字型路口,路口宽为:15.80,道路呈南北走向,由南往北为左弯下坡,弯道半径为R=111.1坡度为i=-1.7%至南华县沙桥镇街面至南华县县城道路东侧为中国石化加油站,站口为上坡路段,坡度为:+6%道路西侧外为山体。事故发生时属天,视线良好。   

 二、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415日,杨某某驾驶云LT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南华县沪瑞线K2990+146M处的中国石化加油站出发,1327,当车辆由中国石化加油站驶出往沙桥方向左转时,与由沿沪瑞线沙桥往南华方向某某驾驶E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3***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3、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4、中国石化加油站视频监控:证明事故发生的部分事实。

5、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张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0mg/100ml

6锦润司鉴中心2023】毒鉴字第9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某尸体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

7锦润司鉴中心2023法病鉴字第00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杨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头颅毁损伤死亡

8锦润司鉴中心2023鉴字第4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云LT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中第6.2条、6.6条、6.12条的规定及QC/T688-2016中第4.2.9条、4.2.11条的相关规定。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中第7.2.2条、7.2.3条的规定及QC/T688-2016中第4.2.13条相关的规定。3、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车速约为12km/h4、经检查,该车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存在。

9锦润司鉴中心2023鉴字第4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冀E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E3***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中第6.2条、6.3条、6.4条、6.7条、6.11条的规定及GB/T18344-2016中相关技术要求。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中第7.2.1条、7.2.2条、7.2.3条、7.2.4条、7.2.5条、7.7.1条、7.7.2条的规定及GB/T18344-2016中相关技术要求。3、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车速约为38km/h4、经检查,该车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存在。

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驾驶人驾驶证件情况。

11、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肇事车辆情况。

四、适应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机动车优先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进出村镇连接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避让其车辆后通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进出村镇连接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即:进出与学校及单位、村、镇连接的路口时,应当减速、观察瞭望,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之规定。建议: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路面的管控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时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及对路面管控力度。

妥否  请领导批示!

 

 

                                                                                               南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