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南华县民族宗教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南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一、应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涉及南华县民族宗教领域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核准并由县财政统一安排拨付的涉及南华县民族宗教领域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四)决定系统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不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单位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项。
(二)单位系统人事、财务、后勤等内部管理、工作流程。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涉民族宗教领域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和涉密事项。
(四)应当由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三、全面推进重大决策全过程公开
(一)办公室每年年初向各股室公开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于需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年度目录进行管理。
(二)年度目录征集完成后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南华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和其他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股室应当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研究采纳意见等情况通过南华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和其他媒体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征集时间、反馈渠道等要素。未公开征求意见处理情况的,一律不开展合法性审查。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意见征集除采取网上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外,可以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等形式征求意见。
(五)各责任股室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六)按照“谁实施、谁解读”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责任股室应当及时解读事项制定的基本背景、基本内容、主要措施等。
(七)责任股室应当定期对重大决策事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同步报办公室备查。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由责任股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