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了《粮油收储公司二分库片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为使该方案合法合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4年1月28日至2024年2月28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hfgls@163.com,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内容中注明建议人及联系电话;
(二)直接到南华县公务中心307办公室向工作人员反馈书面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华县公务中心307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三、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王永相13638773266
附件:1.粮油收储公司二分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关于《粮油收储公司二分库片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8日
粮油收储公司二分库片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快推进二分库片区迁建工作,经南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二分库范围内仓库、房屋、住户进行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好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减少拆迁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南华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征收人: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单位和个人)
二、政策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南华县粮贸街二分库片区土地、房屋(包括单位非住宅建筑和8套住宅)征收补偿。
三、征收时间
自南华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
(一)征收补偿原则: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公开自愿的原则,征收工作依法进行,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公开,接受职能部门和被征收人的监督。
(二)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2.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3.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及附着物的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房屋、土地权属认证主体为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被征收房屋“两证”登记面积和现场认定为准。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补偿标准
1.补偿标准(不含装修补偿)属于房改房(集资房)的楼层房,不论房屋是否进行过交易,实行土地、房屋合一补偿,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2400元/㎡、砖混结构2200元/㎡、砖木结构1500元/㎡、土木结构1000元/㎡。
2.被征收户的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按250元/㎡进行补偿;砖围墙按200元/㎡进行补偿;土围墙按100元/㎡进行补偿;块石砌体200元/㎡进行补偿,室外厕所按500元/个进行补偿;大门、水井、果木、花卉等按评估价补偿。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建盖的房屋、临时建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3.装修补偿:房屋装修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为装修补偿的依据。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后可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进行复核。
4.粮贸街二分库的非住宅房屋土地征收按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5.房屋面积认定:房屋实测面积大的按实测面积,房产证面积大的按房产证面积。
七、政策性补助
(一)被征收人(仅限个人产权户)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4000元(含撤出搬入),有残疾人、军烈属(以证为准)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搬家费额外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特殊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仅限个人产权户)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按15个月一次性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少于60㎡的按60㎡计算)。
(三)实行购房困难补助制度。被征收人(仅限个人产权户)享受购房困难补助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南华县二分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南华县人民政府发布《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二分库片区实施征收的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在县内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或过户完税发票等相关资料,每户补助2万元。
八、奖励办法
由于二分库迁建工作时间紧,为加快推进工作,除征收补偿外,实行奖励制度。被征收人(仅限个人产权户)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规定的奖励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户主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二)凡被征收单位或个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和进行抵押、质押、出租或变更物权;严禁私自拆除门、窗水、电、房屋等设施。
(三)被改造征收房屋已租赁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抵押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必须结清水、电、电视、电话、网络等所有费用。
(六)凡可撤迁的物件、家具、设备、窗帘、衣柜、室内盆栽花木等自行搬走,一律不予补偿。
十、未尽事宜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方案由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