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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占用公路打场晒粮的公告


日期:2022年05月1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收粮期间我县农村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公路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杂物、碾压农作物、设置障碍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存在严重危害:打场晒粮人员存在较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占用公路打场晒粮易引起车辆打滑或失控,致使车辆发生侧滑侧翻事故;晾晒农作物设置的障碍物,容易造成驾驶员判断不准、处置不当,易发交通事故;农作物悬挂汽车底盘易引燃农作物或车辆自燃;堆放农作物秸秆,容易发生火灾和造成环境污染。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整治力度,严禁群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全县农村公路特别是重点路段的巡查和处理,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现象严厉查处,坚决遏制占用公路打场晒粮现象蔓延。

五、对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堆放杂物、晾晒物品、设置障碍等违法行为,经劝阻而未清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因占用公路打场晒粮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公路路产、国家财产等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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