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南华县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楚雄州南华县烟草专卖局特制定《南华县电子烟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具体如下:
第一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距离标准:全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城区100米以内不得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二条测量标准:
(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标准:是指以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正门边框为测量起点,以中小学、幼儿园供学生进出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等,不含专用消防通道)边框为测量终点,以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二)电子烟零售点与零售点间的测量标准:新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以《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中的第八条规定为准。以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正门边框为测量起点,以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第三条本规定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四条本规定由楚雄州南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楚雄州南华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5月29日